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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航局工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1阅读次数:

第一条  局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加强对工会会员和会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条  凡是在本企业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九条规定人员除外),均可申请加入本企业工会组织,取得会籍资格。

第三条  凡要求入会的员工,须本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员工加入工会组织,应认真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享受会员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工会委员会审定,准予退会,从审定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在原单位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六条  会员和非会员在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工会有关待遇,应有所区别,以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地位。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确保会员流动不流失,实行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完成某项任务临时抽调、借调在本局范围内各单位工作的人员,可凭会员证在所抽、借调单位办理临时会员关系,参加该工会的组织活动,其会籍及会员档案仍保留原单位工会组织。

第九条  离退休、内退人员可保留会籍,停止缴纳会费,不参加原所在单位工会的活动。

第十条  已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会员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等地方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超过1年仍未上岗的,可保留会籍,停止缴纳会费,重新上岗后,重新缴纳会费,恢复参加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协管、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其会员关系暂未转出时,可保留会籍,停止缴纳会费。一旦进入新的单位,及时将会籍关系转出。不参加原所在单位工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入会、转会登记等工会会员基本状况的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会员花名册和会员档案管理,为工会组织建设提供真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局、子(分)公司控股、参股新建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在政策和法规允许范围内,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发展会员的方式方法:有的可以先发展会员再建会,有的可以先建立工会和开展活动再发展会员。

第十五条  局、子(分)公司控股、参股新建企业的工会组织及其会员,属双重领导关系的以主管方为主进行管理,但文件、报告、报表等在报主管方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协管方。

第十六条  局项目部为工程总包单位的,其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各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临时民工等,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把现场工会组织起来,把工会活动开展起来。

第十七条  总包项目部工会对工程分包单位应督促其单独建立工会组织,自行对会员管理并开展活动;总包项目部工会在开展现场统一大型活动时,对其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八条  总包项目部工会对劳务分包单位及其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灵活方式进行管理:

一、挂靠式。总包项目部工会通过与劳务分包主管单位协商,挂靠总包项目部工会管理,其工会经费自行管理;在开展与其有关的工会活动时,劳务分包单位接受总包项目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托管式。总包项目部工会通过与劳务分包主管单位协商,委托总包项目部工会管理,劳务分包单位日常开展大部分工会活动接受总包项目部工会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总包项目部工会可与劳务分包单位协商,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统一劳动竞赛奖励等活动费用。

三、联合式。建立总包项目部为主、劳务分包单位参加的现场临时联合工会组织,共同领导工会工作,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部的临时用工,工作半年以上,本人自愿申请,可作临时会员,由项目部工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的临时用工作为临时会员,不享受项目部正式会员有关待遇,但项目部工会应依法维护其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人员、临时用工,统计报表不作有会籍的会员统计,工程完毕其临时会员关系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员管理规定与政策法规和上级精神不一致时,按政策法规和上级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航局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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