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1、《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具体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7、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职业病:
(1)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
(2)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3)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4)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5)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自己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