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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简讯(2010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0-04-01阅读次数:
纪检监察工作简讯
                 
 
第一期(总第十七期)
五分公司监察室(纪委办)主办            2010年3月
        
 
 
★ 季 度 大 事 记
 
★ 部 门 工 作
 
★ 基 层 动 态
 
★ 反 腐 前 沿
 
 ★ 制 度快 报
 
    
抄送:公司蒋书记、公司纪委、监察处,分公司张书记、王经理、龚书记,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分公司党群各部门、分公司属各项目党支部
 
 
 
 
 
一 季 度 大 事 纪
 
1月下旬,在二七大桥项目召开了江岸检察院、二航局检企共建联席会。会上,分公司、项目部对专项预防工作启动以来的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汇报,检企双方共同探讨了实施预防职务犯罪、保障项目平安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并提出了如何加强警示教育、依法应对砂霸石霸等具体工作意见,同时审定了2010年专项预防工作计划。
 
春节前夕,纪委办通过分公司网络平台向机关中层干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部门主管发出廉政短消息,在祝福节日的同时做好廉洁自律督促工作。节日前后,分公司多位领导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拒收及上交价值数万元礼品礼金,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月,五分公司纪委被评为“中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
 
3月,监察室出台《五分公司基层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自我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基层单位规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3月,分公司纪委制定了《五分公司2010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及《主要工作一览表》,对本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相关文件即将下发。
3月,分公司纪委办制作并发布了《公司2010年党风廉洁从业工作会议精神摘要》,要求各基层支部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宣传贯彻。同时纪委办结合当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要求,新标准,对《五分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业手册》进行了重新编辑和修订,正陆续配发至分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会议聚焦
 
中纪委五次会议解读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月11日在北京召开,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1
指导思想   胡锦涛强调,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高度概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形势   胡锦涛指出,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
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继续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第三,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强调制度建设   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关于制度建设   胡锦涛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关于制度创新   胡锦涛强调,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   胡锦涛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国法,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
 
一季度部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
(1)1月,分公司党委召开2010年党群工作务虚会研究2010年党委工作思路和工作要点。会上,党委、纪委领导认真听取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对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认真领会上级思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部署2010年纪检监察工作。
(2)1月,结合分公司物流中心组织物资主管进行业务培训,分公司纪委书记对与会者做了专场廉政教育集体谈话,以分公司发生办结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对物资主管人员在端正工作作风、遵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做了重点要求。同时,对认真落实公司《招议标监督办法》等问题进行了宣传和强调。
(3)2月,纪委办配合上级组织召开了公司“2010年党风廉洁从业工作会”,并提交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会后,纪委办编辑廉洁从业工作会专题学习材料,要求各支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会议精神。
(4)2月,春节前夕,纪委办及时转发省国资委纪委《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支部严格遵照文件精神,督促领导干部落实各项规定。
(5)3月,为规范基层单位廉政监督标牌的设立,落实上级“四起来”工作要求,纪委办按照公司标牌制作统一格式对分公司廉政标牌的设立及制作进行了规范,相关文件即将下发。
(6)3月,纪委办对《五分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业手册》进行了重新编辑和修订,目前已配发至分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7)3月,分公司纪委对本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工作要点》及相关文件即将下发。
(8)1月,纪委办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项目调度长渎职一事,经委托项目党支部协助调查核实,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出具书面材料予以澄清,证明举报信息完全失实,纪委办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举报者进行了回复。3月,纪委办对上级转办的反映某项目负责人以权谋私举报信进行了初步核实。
 
二、效能监察及监督保障工作
(1)1月,分公司对2009年度物资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各基层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评比,向上级推荐“海星”奖优秀效能监察先进单位。
(2)1月,针对贵都八标项目责任追究案件的典型性,监察室向各基层单位发布了相关《监察通报》,要求各基层单位引以为鉴,规范管理行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2月,监察室对分公司2009年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的相关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总结,并向分公司提交了《监督报告》,目前,《报告》已呈分公司主要领导阅示。
(4)2月,分公司纪委领导亲率部门工作人员赴某项目协调处理有关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目前相关问题已经妥善解决。
(5)3月,监察室出台《五分公司基层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实施办法》。(6)3月,监察室向分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寄送《中交二航局招标监督办法》,同时,发布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招标监督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基层单位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学习,严格遵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各类招标活动。
(7)1-3月,监察室参与设备部采购试验仪器和砼搅拌站设备的合同评审工作,按程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派员参加物流中心分别为九江二桥、西宝客专、贵都八标、贵清高速等项目电缆线、橡胶支座、锚具等材料招(议)标现场开标会9场次,对其过程进行监督并收集相关资料备查。
 
三、廉洁自律
1、2月,分公司三位领导及某部门负责人共上交礼金25000元及礼品酒一提。
2、1-2月,基层项目多位领导及部门主管共拒收礼金八万元,上交礼金至项目财务共计56000元,上交各类礼品价值约计1.9万元(礼品留作项目招待使用)。
一季度基层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季度,各基层单位围绕生产任务,按照分公司纪委统一部署开展各项工作,有力的促进了施工生产。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1月,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码头项目党支部对全年的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盘点,结合项目特点, 对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教育专题会,日常工作中强化制度建设,在工作纪律上严格管理干部,做到预防在先。
2、1月,京沪高铁项目党支部邀请局总部党委领导为项目党员干部讲廉政课,开展廉洁自律专题教育活动。
3、1月,石虎塘项目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教育为先,营造廉洁自律良好氛围。
4、1月,太中银项目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政警示教育光碟,强化思想教育,增进党员干部自警自律意识。
5、1月,永武高速项目党支部组织领导班子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关文件,树立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大局意识。
6、2月,太中银项目党支部通过学习分公司09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对总结中反映其他项目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对照梁场廉政建设的不足之处及时加以改进,并制定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同时,组织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集中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新的一年里做到教育预防先行。
7、3月,九江二桥项目党支部在班子成员会议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行了重点要求,确保不出廉政问题。
8、3月,石虎塘项目党支部组织班子成员学习中纪委有关会议中对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要求,做好重点人群教育防范工作。
9、3月,二七大桥项目党支部以先进人物典型事例为载体,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自觉性。
 
二、“三小组”开展工作情况
1太中银梁场:效能监察自查小组对全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落实,并对新一年的工作进行总体规划。
2巴基斯坦卡西姆港: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对项目部组织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程序监督,协助项目部加强分包招标、结算会签、财务合同联动支付等工作的管理监督;合同监督小组坚持对项目部外租机械设备合同等评审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并会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整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对项目部物资油料实行细化管理,强化有关程序监督,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3石虎塘:合同监督小组对项目部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支付和材料供应付款情况进行了年终检查,未出现超付现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4二七大桥:合同监督小组对项目购进砂石料的合同单价进行成本分析和测算,最终按合理价格签订合同。
5麻架高速:合同监督小组对项目部水泥招标以及分包商引进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6永武高速: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年终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农民工档案,确保了项目生产建设的稳定、有序。
7设备站:合同监督小组深入基层单位搅拌站核查现金使用情况,严把成本控制关;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对九江二桥项目对外签定租用设备3台的协议实施过程监督;合同监督小组通过对所属各搅拌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分析部分项目出现亏损的原因,同时改进管理,强化监控。
8鄂东B标:合同监督小组分别对砂石料仓暖棚工程合同签订和劳务分包工程的结算过程实施监督。
反腐前沿
(一)国家预防腐败2010年工作规划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今年将以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着力探索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实现有效预防腐败的工作目标。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
要点明确,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工作重点主要有:充分发挥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继续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预防腐败工作中涉及改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台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总结推广政务服务建设的先进经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群众关心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探索建立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开展对相关制度的廉政风险评估。
要点提出,2010年要继续开展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工作。坚持巩固成果、调整结构、有保有压、完善管理的指导思想,继续严格控制和适度压缩因公出国人次数和经费,狠抓因公出国管理制度的执行,继续完善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加强对双跨团组的管理,严肃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
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针对一些部门、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开展案件剖析工作;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以及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对策;推动地方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围绕预防腐败重要问题进行试点,支持条件成熟的省(区、市)成立预防腐败机构。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中纪委就《廉政准则》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廉政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见本期简讯“制度快报”一栏。
(三)武汉城市圈谋划“反腐联盟”
随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带来大项目、大资金流动增多,大发展加快,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在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很容易形成权力和利益的集中点,出现腐败风险点,如果防范不到位、控制不及时,就可能引发腐败问题。此外,武汉城市圈实行的圈内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与布局等五个一体化,必然导致企业异地冠名注册、重大工程跨区域建设、各类人员流动式创业等现象日益增多,也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构建武汉城市圈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来自城市圈9个城市的纪检、监察和发改委领导,就《关于构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会议建议:由省纪委牵头成立武汉城市圈腐败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反腐倡廉联席会议,建立监督检查跨区域联动制度,并试行异地办案合作机制等,形成城市圈“反腐联盟”。
(四)城市圈拟共建反腐监控网 企业行贿则限制经营
省纪委在汉召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座谈会,共商建立腐败风险监控预警机制。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在会议上强调指出,“两型社会”建设项目聚集、资金密集。在招标采购、审批监管、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必然形成权力和利益的集中点。如果防范不到位,就可能引发腐败问题。因此要以创新精神探索构建武汉城市圈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并草拟了构建腐败防控体系的初步意见。《意见》中提出,在城市圈纪检部门将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跨区域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享信息资源。城市圈内还将研究出台企业“黑名单”统一公布制度:对查实的企业商业行贿不良信息,将在九城市内统一记录和公布,并限制该企业经营活动。
(五)武汉反腐倡廉“新看点”
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杨松在全市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和改进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接待、出境、公务用车支出“零增长
“有的领导干部把出国当作待遇来享受,和同级官员互相攀比”,杨松强调,要坚决刹住这种风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出国批次和人数;出国经费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核。
并联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
对于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主要职能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党员干部中开展六查六看活动
杨松说,胡锦涛总书记近期提到的,部分党员干部存在宗旨意识不强、政绩观不正确、个人主义严重等六方面问题,在我市少数干部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他介绍,“六查六看”包括:查宗旨观念是否牢固,看是否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查理论是否联系实际,看是否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查责任意识是否强化,看是否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查政绩观是否正确,看是否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查利益观是否正确,看是否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查纪律观念是否增强,看是否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纠正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乱作为
杨松指出,我市建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这四个工作平台,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但是去年这些领域仍然有腐败现象发生,我们要继续探索完善有关的监督机制”。
市长阮成发在会上指出,建设工程招投标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禁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禁相互请托,为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坚决纠正影响项目建设、影响投资环境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服务企业年:主动、周到、热情
阮成发指出,今年是我市服务企业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基层站所和窗口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坚决杜绝“大门好进、小鬼难缠”的现象。对企业提出的正当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敷衍,更不得借机寻租或变相寻租。对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阻碍企业发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武汉市反腐动态
去年7名局级干部落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车延高介绍,去年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9017件,查办案件483件,涉及局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81人;给予党纪处分424人。
去年市纪委给予政纪处分192人(其中开除37人,开除留用察看6人,撤职30人),移送司法机关49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74.02万元。查办了如市科协原党组书记黄和平涉嫌受贿案,东西湖区总工会原主席廖邦俊受贿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全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59件,涉案金额5987.93万元。
年节期间干部上交礼金近百万 车延高称,市纪委在年节期间广泛发动全国首批党风政风监督志愿者队伍,与22个巡视督察组共同监督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两节”期间全市党员干部上交“红包”资金98.3万元。
查处4起因公出国团组违规行为 车延高指出,纪委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监督检查,对4起因公出国团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去年市纪委开通了服务企业的局长直通车,建立了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实行暗访和直查快处,全市受理有效行政投诉994件,查办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71件,对152人(含14个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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