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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控机制    增强监督功能

发布时间:2010-04-26阅读次数:
         ---对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国有大型建筑企业逐步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模式的构建,在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方面,除在管理高层设有监事会外,各分支机构也普遍建立健全了各种监督机构,初步形成了党内纪律监督、部门行政监督、职工群众社会监督等纵横交错的监督格局,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包括廉政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企业内部监督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定位不明确、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存在,监督体系的整体功效尚不能完全发挥,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文试从这一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监督体系的功能发挥普遍受制于不利的内部监督环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效率为王”的观念不断强化,企业权力分配集中于各级业务决策层及核心人物的趋势愈发明显,企业用权行为因与商业运作联系紧密而不便公开,同时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社会文化氛围尚且薄弱,使得企业行政决策权力体系与监督保障权力体系在企业发展中失衡,两者在地位和实力上的不平等,是目前企业存在的一种事实,也是一种习惯性的秩序状态。强化监督就是意味着挑战权力,监督本身担负的环境压力无疑就是巨大的。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商品交易的习惯做法也侵袭到公务活动之中,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易开展,好人主义滋生蔓延,这些都是对内部监督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         监督体系缺乏内在的动力机制
企业监督体系缺乏有效的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其驱动力量难以持久且稳定地推动监督体系的运行。企业内部的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敬业精神,政治觉悟高一些,敬业精神强一些,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就大一些,反之,就小一些。这种状况,在建筑企业的项目部等基层组织中表现得更为明显(项目组织的一次性、临时性特点决定了同级监督的非专门性,项目生产的流动性、分散性特点又决定了上级监督的非直接性,监督效果难以保证)。由此,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了不愿监督和监督乏力的现状。
(三)         体制不合理,整个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行政领导人员既拥有决策权,又拥有对企业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领导权,实际上拥有监督权。而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导致企业内部监督基本上是按照领导者的意图去运行实施,对领导者不乐于监督的领域或个人,企业内部监督就难以实施。此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虽说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但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接受同级党政系统的直接领导,其工作人员的升降去留、物质待遇等完全掌握在企业领导者手中,因而,监督者后顾之忧甚多,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就十分困难。
(四)监督体系缺乏协调配合的机制
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应是一个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有机系统。然而,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分别以各自的监督行为,对各自的主管上级负责,很少去重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由于体系内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去协调各监督主体的工作,使具有互补功能的监督手段和权力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导致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目前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大多定位于企业决策层的办事机构,对完成上级指令考虑得多,履行业务监督职责考虑的少。企业纪委由于职权所限,对各种监督资源的组织协调也存在思想顾虑,怕组织有越权之嫌,怕协调有干预业务之虑,容易造成纪委孤军奋战的局面,其结果是纪委全力以赴,终因势单力薄而难以奏效。
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体系整体功能的措施
强化监督,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迫切要求。而克服腐败现象的关键, 在于寻求建立一种与国有企业运作相适应的健康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从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
(一)完善利益机制,为监督体系注入动力。
监督体系的最终行为主体是人,监督工作最终是依靠监督人员来实现的。因此,要长久且稳定地推动整个监督体系的运行,就必须在提高监督人员政治觉悟的同时,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使符合整体效能的监督行为得到利益保障。
监督工作是一种特定的劳动方式,监督机构的人员从业同样是一种职业行为, 也有正当的利益要求。企业管理中,激励理论强调政绩与晋升任用的联系,把员工的职业行为与其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员工意愿与企业目的的和谐统一。因此,我们在倡导无私奉献, 弘扬崇高的从业道德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一方面要让符合监督整体价值的行为和人员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如监督者在取得监督业绩的同时能得到提拨重用,在取得监督效益的同时能得到合理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让只顾部门工作、只图个人利益的行为和人员得到约束。如有的领导干部、基层组织和监督部门不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就应严肃地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只有确立这样的利益机制,才能有力且持久地推动整个监督体系的良性运行。
(二)夯实民主基础,为监督体系增强活力。
职工群众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力量基础。只有真正依靠职工群众,监督体系才会有动力、才会有责任、才会有压力。因此,让职工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厂务公开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只有职工群众最广泛地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切实增强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的活力,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才能得到揭露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被监督者的行为。作为企业领导者,其业绩成就也是需要依靠职工群众基础的,如果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旦被曝光,就意味着自己“惨淡经营”多年的“ 成果”将付之东流,自己将会被企业所否定,所抛弃,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会得到有效地强化。近几年来,我公司纪委对查处的大案要案,通过《监察通报》、《纪检监察工作简讯》和企业内部信息化平台予以通报、曝光,收到较好的约束效果。
(三)强化责任机制,为监督体系输入压力
监督责任是维系监督有效性的重要机制,在监督体系内建立严明的责任制度,是提高监督体系监督功能的重要措施。监督责任的规定和追究意味着处罚,监督责任导致的后果对于各级各类监督者来说是严重的。只有严明的监督责任,才能对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压力。
一是明确党政共管的责任。反腐倡廉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行政工作的职责所在,也就是说党委不仅要定原则、定方针,还要具体抓;行政要把反腐倡廉当作份内的工作抓好,党政都有相应的责任。然而,谁来对目前企业的腐败现象负责呢?按照责任原理,所有发生腐败问题的地方,其所在组织和领导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各级组织的党政一把手,理应首先对企业风气的清正廉洁负有责任。这个责任谁来认定,谁去追究必须明确,同时还必须明确上级对下级、同级班子成员之间、 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责任。如果上下级和同级之间放弃监督或不允许别人监督,就要受到责任追究;纪委有问题不去检查,有责任不去追究,就要追究纪委的责任。近年来,我公司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相关检查考评、责任追究等工作的系列制度规定,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党风廉政责任体系得以有效构建。
二是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反腐倡廉是全党的大事,不是纪检监察机构一家的事情,也不是其他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各部门都有责任。按照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各部门一方面要抓自身,另一方面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承担起反腐败整体工作中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各业务部门都应有相应的法规,对其在反腐方面的监督责任作出硬性规定。各部门应按分工对号入座,从自身的职能出发,把监督工作抓到实处。
三是明确专门监督部门的责任。纪委作为党内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理应对企业反腐倡廉负起责任。要主动加强监督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查处问题。一要突出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党政一把手是权力运行的中心,也是监督的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免、交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把领导干部的定期“述廉”、“考廉” 与其任免使用结合起来。二要关口前移,加强全过程监督。近几年来,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抓得比较紧,而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监督则相对薄弱,而且尚未形成配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和途径,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升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干部任职前要进行廉政谈话、廉政教育;任期内出现廉政苗头问题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离任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首先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保证民主决策、慎重决策,避免个人专断造成损失;其次,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实行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竞价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制度,尽可能减少腐败产生的机会。通过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完善季度和年度经营成果的事后监督。三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查办大案要案是衡量监督机构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我们只有严厉查处企业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才能在广大职工群众中树立自身的凛然正气和绝对权威。
(四) 强化监督的权能和相对独立性,为监督体系增强实力
企业专门纪检监察机构对企业廉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要有效地履行责任,就必须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和必要的工作独立性。这样,才能具备对廉政建设承担责任的能力。
一是赋予监督机构更为具体明确的权能。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力,就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从理论上说,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职权并不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权力并不明确具体,并且受到各方面的制约,监督工作往往受到各种干预而不能正常开展。因此,加强监督,重要的不是扩大机构、增加人员,而是赋予监督机构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权能。当前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程序性制度,将权力具体化。首先要对关于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和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利体系分配等一些原则规定,提出更为具体的贯彻意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其次,要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些新的制度,如纪委参与党政重大决策前的调研、决策中的讨论和决策后的监督执行等,拓展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第三要加快相关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制度完善和相关立法工作,以保障监督者的监督权力和利益。
二是赋予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监督的独立性是保障监督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是监督机构公正、有效行使职责的重要保证。目前,企业纪委是双重领导体制,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本级党委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的实际运作结果往往是对同级党政的监督难以实现。因此,要维护监督工作的统一性与独立性,在机制上要进一步强化的要求,对双重领导体制进行合理的权责界定,突出垂直专业领导。在国有企业内部可实行国家纪检监察员派驻制度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以加强对同级党政的监督。
三是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纪委不仅在反腐败斗争中,也在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都有着组织协调的地位。纪委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既要承担执纪的责任,更要承担起参谋助手的责任。企业纪委的组织协调工作应突出三个方面:一要协调任务。根据企业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各主管部门,或明确主抓单位、配合单位,以及各自的工作职责。二要协调办案。牵头组建办案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纪委与监察、财务、合同、 审计等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办案, 做到优势互补,手段并用,共同攻坚,增强快速突破能力。三要协调企业内、外部监督资源,保证干部廉洁自律,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对企业内部牵涉面广,单独管理部门处理定性难、落实阻力大等疑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出面协调解决。近年来,我公司陆续建立了纪委协调组织下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基层项目党风廉政监督、合同招议标监督及效能监察自查等工作制度,也在一些重点项目开展了检企共建工作,对端正廉洁从业风气、加强企业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 改善监督工作的氛围,给监督体系工作添加推力。
企业党委要主动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班子成员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对监督工作经常过问,定期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加强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监督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要认真履行职能,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在监督过程中,要做到勤请示、勤汇报、勤沟通,主动把监督方面的工作部署、工作动态、工作建议和存在问题等及时向党委报告,使监督工作在健康、协调的环境中有效进行。近年来,我公司党委通过坚持年度行政、党委工作会与廉洁从业部署会同步召开,季度生产调度会与基层党政正职领导集体廉洁教育谈话同步进行、认真落实纪委向同级党委进行工作汇报制度等措施,切实加强与改进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指导,对提高内部监督体系工作地位、改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环境取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企业发展快速平稳,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这既是企业纪委需要认真思考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需要我们勇于探索的神圣任务,我们将不断思考,不断实践,努力为完善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增强监督功效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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