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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航局五分公司基层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9-11-30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分公司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组织特点,充分发挥分公司、各基层单位两级纪检监察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自我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根据《中交二航局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二航监察〔2006〕4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是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管理效能、效率、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是分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单位的一项常项管理工作,除分公司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外,各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立项开展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其工作绩效纳入基层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效能监察自查工作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四条 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将效能监察自查工作纳入单位的整体工作部署之中,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考核,形成在分公司党政领导下,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单位组织实施、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自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分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分公司的效能监察及自查工作,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效能监察自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基层单位党支部协助行政领导具体领导实施本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
第六条 分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听取基层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
2、协调处置在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 主持对基层单位开展效能监察自查情况的考核及奖励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制度体系,明确工作规范和要求;
2研究部署并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效能监察自查工作;
3、协调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4、负责对基层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5、对基层单位开展效能监察自查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明确效能监察自查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成立本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机构;
2、研究确立本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批准效能监察自查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
 3、为开展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支持效能监察自查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 按照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自查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自查立项意见,组织编写实施方案;
2、组织领导本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提出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
3及时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送工作开展信息。
第十条 基层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效能监察自查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三章    效能监察自查的任务、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自查的主要任务
1、检查本单位所辖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的情况,提高执行力,保证指令畅通。
2、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3、配合上级参与有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以及监察对象廉洁从业。
4、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行为偏差,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项目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自查的主要范围:参照执行《中交二航局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自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及工作要求:参照执行《中交二航局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效能监察自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在效能监察自查项目选定后,要认真组织编写工作方案,连同《二航五分公司效能监察自查立项审批表》(表一),交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阅。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效能监察自查工作方案以基层单位行政文件印发,并抄送分公司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效能监察自查小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及时填写《效能监察自查工作记录表》(表二),随时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自查小组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对可在本单位权限内可以作出处理的,向基层有关职能部门或个人下达《监察建议书》(表三)或者《监察决定书》(表四)。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自查小组要对《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自查项目一般采取当年立项当年终结的方式。年底,对实施完毕的效能监察自查项目应做好以下工作:
1、由效能监察自查小组写出该项目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并报送分公司监察室备案。总结包括效能监察工作方式、方法、过程和分析以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整改和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情况。
2、由效能监察自查小组填写《效能监察自查项目终结表》(表五),经基层单位审核后并报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工作底稿、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全部原件资料。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料,在全分公司范围内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不认真开展该项工作或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项目年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各单位开展效能监察自查情况纳入项目年终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开展效能监察自查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每年年终对当年效能监察自查实施完毕的项目进行分公司“海星奖”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关于申报和评选局“海星奖”优秀效能监察小组的实施办法》(二航监察(2006)9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拒绝效能监察自查小组正常开展工作或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管理人员或部门,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扣减当月奖金的经济处罚,对需要进行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或给予纪律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由各基层单位提请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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